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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 2024-05-16 02:52:36

王立军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小汽车已经成为现代家庭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汽车保有量增多了,发生的交通事故自然也会增长,而酒驾更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醉酒驾车不但要被吊销驾照,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也是醉酒驾车的严重后果之一。那么,如果在醉酒驾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15日凌晨0时50分许,陈某酒后驾驶贵G××××4小型普通客车从普定往化处方向行驶,行至普余线434县道3km+100m处,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贵A××××5小汽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被围观群众控制,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随即将抽取的陈某的血样送交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陈某血液中乙醇成分达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2016]第0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入院后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骨颞骨线性骨折、颅底骨折、右侧血气胸、骨盆骨折、T5-7椎体压缩性骨折和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后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评定为X(十)级伤残。经查,陈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元,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答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方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

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辩称:陈某醉酒后驾车导致张某受伤,醉酒驾车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且商业三者保险合同中对于醉酒驾车为保险公司的免则条款,该免则条款也对陈某进行了重点提示,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那陈某和保险公司的答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分析

首先,陈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險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的,首先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醉酒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陈某虽然醉酒驾车导致张某受伤,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次,陈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首先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本案中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了醉酒驾车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且陈某在发生事故时为醉酒驾驶,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区别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但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简言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就是用来赔偿给受害人损失的保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商业险与交强险有本质不同

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保障,有一定的相同点,但在保障范围、保障限额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现行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交强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此外,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所缴纳的保费和保障的限额也大相径庭。如对于6座以下私家车,交强险一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保障限额最高为12.2万元;而第三者责任险共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6个档次,所需要的保费也由低到高差别很大。

TAG: 保险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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