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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的政策执行与实现路径

  • 2024-05-16 01:48:47

董世凯

摘 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是持续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有效抓手。在实践工作中,应通过建立可靠的制度支撑,高效的运行秩序,不断提高检验监管能力。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称检验)监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通过网上审核、视频巡查、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对检验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是持续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的有效抓手,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应健全制度,规范运行,突出重点,不断提高机动车检验监管能力水平。

1历史回顾

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作为国家管理部门的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按时间顺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20世纪80年代中期,汽车的检验由公安部主管,公安部在交通部建设汽车检测站的基础上,将原行业标准GA 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上升为国家标准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规范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机动车的检验监理划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国务院公安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質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要求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中心,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2014年6月23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明确要求撤回派驻检验机构民警,2015年5月1日前在全国应用统一的检验监管系统。

同时,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并在标准附录中对检验机构上传的相片标准做出要求。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监管能力与现实需求不适应

GA 801-2014中规定,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但实际工作中,监管中心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方面还有许多困难,大多数为交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持和经费保障;监管人员多为招聘的辅警,流动性较大,且基本没有机动车检测经历,缺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人员数量不足,与辖区内机动车检测量不相适应,审核时间过短,还存在借用他人数字证书审核等问题。

2.2监管条件与检验标准不对等

按照现有监管系统工作模式,监管中心依据安检机构通过高拍仪、PDA、工位摄像头等设备拍摄上传的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资料,外检图片,工位检测图片和视频,判断检验过程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监管过程中,外检照片的数量、种类、内容和规格要求尚可依据GA 801-2014附录进行审核,但对人工检验、仪器检验过程的相片和视频如何监管,则没有相关具体规定或标准,缺少可操作性的条款;对检验过程的比对和检验数据的分析没有科学、有效的模式,还处于监管中心自行调整、自我摸索的状态。可见,依据有限的审核条件对安检机构是否严格落实GB 21861的检验标准进行判断,还存在有一定的难度。

2.3监管责任与处罚手段不匹配

监管中心建立并运行以来,对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运行中,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压力,远远大于其所具有的处罚力度。比如《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中规定超过3个月没有发现明显违规嫌疑检验业务的,要追究监管部门渎职失职责任。可见,监管中心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对多样违规检验行为,尤其是6种行为以外的违规行为如何处罚,还往往以停业整顿、取消打印检验合格标志资格等“非常规”行政手段为主,缺少有力的抓手和细化的法律支撑,大大降低了监管职能的发挥。

3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水平的主要对策

总体上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多、过程长,人工检验项目主观性大,技术检验项目影响因素多,导致检验监管难度大、要求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抓好顶层设计,规范内部秩序,把握关键环节,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3.1科学统筹,抓好顶层设计,积极构建机动车检验监管的制度体系

着眼于检验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应不断强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共治共管”,通过构建高效可行的制度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3.1.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机动车检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法定分工,厘清工作范围,划定责任边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要明确双方联络人,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定期研判机动车检验业务发展趋势,通报辖区内机动车检验监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对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进行宣讲、学习和培训,对省内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沟通和协商,不断凝聚机动车检验监管的合力。

3.1.2建立联合检查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开展联合检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尤其是针对检验业务异常的检验地区、受到上级通报的检验机构、国家关于检验政策、法规调整改革的过度期等重点环节,要及时开展专项的联合检查,以责任落实为导向,以規范检验行为为根本,不断提高检查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3.1.3建立联动共享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尤其是对新增安检机构、新增检验条数、检验能力变化较大、已撤销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及时互通有无,做到双方数据同步更新;要与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双检合一”建设进程,有效化解发展难题,推动国家便民政策的快速落实;要与安检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对来自同一地区、同一型号、同一所有人的异地车辆(尤其是重中型货车),安检机构要及时上报,增加现场检查,防范和化解“代替检验”“飞行检验”风险,对即将超过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即将报废的“临界机动车”,安检机构要及时上报、专人负责,防止监管中心未及时审批而导致检验超期、车辆报废而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形发生。

3.1.4建立联众监督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引进监督机制,经常开展暗访督查活动,通过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律监察部门、警风监督员、安检机构代表、社会媒体等单位参观监管中心、检查安检机构、见证监管业务流程,听取工作建议和意见,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不断增加安检监管的社会透明度,提高安检监管的公信力;要不断拓宽监管渠道,通过媒体曝光、电话举报、网上投诉等主要社会监督方法,鼓励广大群众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监管合力。

3.2强化效能,坚持建管并举,持续规范机动车检验监管的运行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以落实GA 801中关于检验监督的有关要求为出发点,建立功能完备的检验监管中心,定期分析统计业务数据,建立健全监管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3.2.1完善基础建设 细化内部工作职责

首先,搭建监管工作平台。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管中心,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和编制,配备与工作职责、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硬件条件和软件系统,为有效开展检验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环境支持。其次,完善内部工作制度。监管中心主任负责对监管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做到定期轮换抽检、随机内部抽查,要严格按照数字证书申请人与使用人相一致应的原则进行业务审核,坚决杜绝借用、错用数字证书,防止超查验员资质水平审核车辆。最后,做好工作台账。要建好检验监管台账日志,详细记录监管系统应用和异常业务处理情况,及时对异常业务进行核查、处理,有效杜绝失责、渎职隐患。

3.2.2做好统计分析 及时把握检验动态

GA 801和公交管〔2014〕219号文中都明确要求,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检验数据分析,每月通报检验异常业务。首先,做好定时统计,强化检验业务分析。要按时统计辖区内机动车检验量,不同安检机构业务量,辖区内异地车检验量和各安检机构异地车检验量,安检机构二次上线数量,安检机构通过率和拒批率,安检机构业务增长量、受托检验业务比较高的安检机构等要素,从整体上把握安检业务发展情况。

其次,要做好监管业务分析,强化对内监管。要定期分析统计监管中心各个工作席位的审核工作量、审核通过率、拒批率、对不同安检机构的通过率和拒批率等要素,把握各席位监管审核质量,做到监管标准统一,防止灯下黑。

最后,要做好重点业务分析,发现隐患苗头。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统计监测,重点统计分析检测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过高、个别引车员合格率异常、复检合格率过高等问题,及时预警检验风险。

3.2.3坚持奖惩并举 打造良好检验秩序

首先,压实主体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把握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能,尤其是要强化安检机构是“第一门户”的作用,防止在群众中造成“安检机构车好检、公安部门难为人”的错觉。

其次,把握监管重点。对检验机构存在空检、替检、篡改数据、减少项目、降低标准等严重违规行为,要仔细核查、认真核实,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检验机构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违规检验造成交通死亡事故、收受贿赂等构成犯罪的,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做到奖惩兼顾。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安检机构质量排名,通报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提高检验机构在群众中的认可度,从正面激励规范化建设;对不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的,按规定处以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或者取消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资质;可以选取群众基础好、业务水平高的安检机构进行便民试点,推广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先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让群众即检即走,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3.3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不断完善机动车检验监管的方式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涉及到的环节多、项目杂,在实践工作中应着重在唯一性、专业性、权威性等方面下功夫、求突破、谋发展。

3.3.1把握唯一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的唯一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新车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产品的合规性和在用车辆检验时车辆身份的真实性。这也是检验监管的重点。注册检验监管,应以车辆VIN为核心,通过核对公告、合格证、实车数据之间数值,参照GB 7258、GB 1589等标准要求,仔细核对,防止违规车辆通过检验;在用车辆检验监管,应以车辆VIN为核心,坚持检验相片、数据、视频三结合的方式,通过与行驶证外观比对、车辆外部特征比对,严防车辆替检,对有嫌疑车辆重点审查,必要时应增加电话核查和现场检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用车辆检验监管应充分考虑车辆使用、维修过程中造成外部特征的改变,既要防止绝对化,不能要求与新车或公告照片绝对的完全一致,又要防止放任化,要在统筹车辆的唯一性和安全性中把握车辆外部特征的检验,这也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3.2强化专业性

首先,要持续提升业务技能水平。以术业有专攻的姿态,通过邀请经验丰富的引车员、技术员授课,或到检验机构随岗实习的方式,不断提高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業务技能,掌握检验项目的标准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检验标准心中有数,监管职责有的放矢。

其次,要加强作弊手段研究。善于发现和总结异常检验行为,对采用挂档歇火、前后轴互替、行车制动代替驻车制动、驻车制动代替行车制动等检验作弊行为有所了解,能够通过比对同类车型在不同检验机构检验数据,发现制动台作弊、轮重仪等设备作弊方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最后,要严格审核检验报告。既要观察报告版本的先进性、格式的合规性,还学会审核检验数据结果的合理性,比如车辆前后轴的左右轮荷数据值完全一致,则存在设备数据造假的可能;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整备质量与轴荷之和数据值完全一致,则可能(轮)重仪没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或者检验机构超资质检验,需要进一步核对检验机构备案情况、或进行现场检查。

3.3.3提高客观性

检验监管应以事实说话、数据服人,不断提高监管结论的客观性。

首先,不断完善监管系统。可以考虑开发和配备具有联网功能的透光率计、逆反射系数测试仪制动/手动踏板力计,设备的检测结果或检验过程同步写入监管系统;增加底盘动态检验区域、底盘部件、制动检测工位增加摄像头,全方位反映检验过程,为检验结果审核提供更确实的依据;检验监管系统与查验监管系统、缉查布控系统相连接,做到同步比对或预警,堵塞替检漏洞。

其次,提高监管审核科技水平。通过在现有检验监管系统基础上增加智能自动审核模块,对采集上传的检验过程数据、照片和视频,利用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与汇聚产品公告、档案影像、历次检验信息数的标本库进行比对,自动出具审核结果,提高监管精神和审核效率。

最后,引入第三方评判机构。通过与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合作,对有疑问的检验监管照片、视频、数据进行鉴别,出具鉴定结果,共同得出监管结论,作为处罚的依据,不断提高监管结论的公证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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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机动车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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