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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法律法规发展进程

  • 2024-05-16 01:44:28

酒驾法律法规发展进程

1955年《城市交通规则》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准酒后驾驶,但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措施。《城市交通规则》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把酒后驾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点第(三)项提到,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种即为酒后驾车。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对饮酒和醉驾行为进行处罚、拘留、暂扣驾驶证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一种即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直接纳入法律评价范围,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1年9月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与4G酒精测试仪、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对接,在酒驾查处过程中,对呼气测试数据≥20,<80mg/100ml的数据直接上传,进行平台管理,对呼气测试数据≥80mg/100ml的,需要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指定医院抽血,血液样本运输过程所有数据通过4G执法记录仪直接上传至办案中心,确保了抽血、血样运输严格规范。山西总队开发了“山西交警酒精检验管理系统”,系统通过二维码和物联网技术,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在血样送到鉴定中心,血样信息录入山西交警酒精检验管理系统后,系统对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行政强制措施酒精檢验记录,每案自动生成四联二维码,在A、B管血、检验报告、回执单上均以二维码作为唯一标识符进行监督管理,其中B管血在系统中标记存储、归档保管位置,检验报告存入案卷保管中心;受理登记、处理、气象色谱分析、检材保存的检验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入系统。从呼气测试、抽取血样、运输血液样本、验血、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五个环节形成了闭环机制,实现了“呼气、抽血、运输全程留痕,智能监督全程覆盖”。

TAG: 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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