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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查酒驾的破解之道

  • 2024-05-16 01:48:28

俞春俊 潘卫江

摘 要:2011年5月“醉驾入刑”新规施行以来,全国因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幅减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醉驾”“酒驾”处罚程度的加重,少数酒后驾车的驾驶人为躲避处罚拒绝下车接受检测,不配合交警检查,针对这一情况部分交警采取了破窗执法的方式,此举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争议,给交警执法带来了困境。本文分析产生破窗执法的原因、背景,并介绍现行的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探讨了破窗查酒驾的破解之道。

关键词:酒驾查处;执法方式;法律法规

1破窗执法的背景和现状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度成为社会热议问题。自从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在全国机动车年均递增约14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约2200万人、公路里程年均递增约11.4万公里的形势下,全国涉酒驾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53.6%和55.5%。这些成绩的取得非常不易,由于酒驾具有时效上的特殊性,交警查处酒驾时经常遇到驾驶人不配合甚至闯关等现象,由于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完善,查酒驾过程中常会发生一些极端事件,交警破窗执法即是其中之一。

案例1:2013年1月27日晚,某地交警突击检查酒驾,一名司机看到交警后,立刻把车门锁死,无论交警怎么劝说都不肯下车接受检查。最后,交警砸破车窗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证实该名男子属于饮酒后驾驶。该事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有人称好,也有人表示质疑。对此,当地交警解释,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让一片薄玻璃阻挡了对违法犯罪的查处。

案例2:2014年7月,在一段时长2分43秒的视频中,某地交警用石头砸破一辆白色轿车车窗玻璃,打开车门执法。短短几天时间,视频点击量近40万,很多网友质疑交警暴力执法。对此,当地交警部门回应称,在查酒驾过程中,该司机拒绝下车接受检查,影响执行公务,并且撞开警车两次逃跑,构成了危险驾驶,为了周围群众的安全,交警部门砸玻璃逼其下车,属于正当执法。

引人深思的是,此类事件中,社会焦点并不是那些拒绝检查的酒驾嫌疑人,而是破窗执法的交警。

2破窗执法的合法性探讨

每一次破窗执法事件发生后,均易引起舆论争议。从舆情调查的结果来看,争议主要分为两种:

2.1支持方认为破窗执法合法

2.1.1法律法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同时,105号令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车辆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2.1.2破窗执法的必要性

(1)人体内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降低

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交警有收集违法犯罪行为证据的职责权利。人体内酒精含量是酒驾的最重要直接证据,因此,交警如果放任车辆驾驶人通过拖延时间的办法来毁灭证据而不作为就是失职。

(2)交警已经采取了其他措施后无效

在破窗之前,交警往往已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劝告,并通过采取从外面开门等方式无效后才会告知要破窗的决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3)交警破窗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防止出现更大的损害

破窗时会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不伤及驾驶人,并尽量不扩大损失。同时如果放任驾驶人驾车离开,则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安全威胁。

2.2反对方认为破窗执法不必要

2.2.1法律依据不强

首先,从法律性质来看,交警面对当事驾驶人拒绝酒精检测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与法规加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五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显然,破窗执法应不在此列。

其次,交警作为警察,其权力应受《人民警察法》的制约。《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拒绝酒精检测当然是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行为,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该规定并没有说可以通过强制排除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行为,如破窗执法来进行酒精检测。

2.2.2没有即时的危险性

并不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如果驾驶人只是躲在车内不出来,既不严重影响道路交通,也不危及公共安全,更不危害他人安全,没有现实的即时危险,交警不能以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存在危险来进行破窗执法。

此外,交警执法过程当众举石头砸坏汽车车窗的强行执法,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2.2.3车内情况不明 目的与手段可能不符

驾驶人拒绝下车并不全是要逃避酒驾检测,有可能是其他一般的交通违法,只是由于害怕而产生逃避行为,甚至有时可能只是一个恶作剧。交警破窗这一执法手段是想实现排除驾驶人逃避酒驾检测这一目的,如果事后发现驾驶人并非酒驾,相当于没有实现目的,而破窗手段的正当性就会受到挑战,这样交警将面临更加被动的局面。

酒后驾驶分为饮酒后驾驶及醉酒后驾驶,前者是行政违法行为、后者是刑事犯罪行为,因此,查处的要求及处罚结果均不相同。如果驾驶人是饮酒后驾驶,则交警按行政违法案件来查处,如果驾驶人拒绝提供呼气或血液样本,交警如果需要强制采样,则需要遵守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但该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进行强制提取生物样本,更没有规定可以进行破窗执法来提取生物样本。如果驾驶人是醉酒后驾驶,则需要按刑事案件来查处,与前者相比,交警行使的是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侦察权。

新刑事诉讼法在人身检查中增加了强制采样的内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该条只提及“强制检查”,并没有说是对已在车外的人可以强制检查还是可以通过破窗后对车内驾驶人进行强制检查。因此,对于提取样本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检查的方法及手段等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该条明确了强制采样的权力,但并没有规定强制检查是否可以包括破窗这种行为。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交警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呼气或血液样本的强制采样,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通过破窗这种方式来取得呼气或血液样本。交警如果采用破窗执法,则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3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阻碍执法的处罚

要解决驾驶人拒绝下车接受酒驾检测的难题,首先需要了解驾驶人拒绝下车的原因。酒驾查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酒精进入人体后会有一个消化、吸收、代谢的过程。一般来说,饮酒后 30-90分钟内呼气及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此后大约以每小时10mg/100mL的速度下降。驾驶人拒绝下车接受检查,是希望通过拖延时间的方法来等待体内酒精含量下降,从而逃避处罚。但驾驶人的这种阻碍执法行为也需要付出代价,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考虑,他可能面临以下几种处罚: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交警要求驾驶人提供呼气样本即是履行调查取证的职责行为,被调查人躲在车子里不出来即是阻碍交警调查取证的进行,因此,可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驾驶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驾驶人拒绝下车,有可能导致交通中断或拥堵,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停车,要处以扣分及罚款。反过来看,驾驶人下车接受呼气或血液检测需要面临的处罚后果有:

根据现行法规,如果该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高于80mg/100mL则是醉酒后驾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6个月拘役及2000到5000元罚款,并吊销驾照。即使未到80mg/100mL,但高于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是行政违法行为,上限处理要罚款2000元,可能行政拘留10天,并吊销驾照。这些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法最多拘留10天,罚款500元比起来显然还要重。

因此,权衡利弊,驾驶人拒绝下车接受检查的直接后果明显比下车接受检查可能受到的处罚后果要轻,趋利避害的本性会迫使一些驾驶人采取这种极端方式来躲避处罚。也就是说,拒绝下车接受检查的违法成本低。

而交警的职责是调查取证,阻止当事人毁灭证据以躲避处罚,或者防止驾驶人锁在车内出现意外,也就是说,交警不能不管,因此,破窗执法就成了无奈之举。因此可以说,破窗执法是制度缺陷造成的一种困境,最终却须由交警来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提高驾驶人拒绝下车接受检查的违法成本,让驾驶人打消产生这种行为的动机。为此有人提议,通过立法,应该让警察有破窗执法查酒驾的权力,这样就能倒逼驾驶人下车,但在现实中也会存在不小的障碍。原因在于,通过这种“硬”的方法倒逼驾驶人下车会产生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资源损失。

其实,也可以通过“软”的方法“逼”驾驶人从车里出来。驾驶人拒绝下车接受检查就是衡量了这种做法的得失,如果拒绝下车接受检查比下车接受检查可能导致的处罚相当或更重,则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了。

当交警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驾驶人酒驾时,该驾驶人有义务提供呼气或血液样本,假设该驾驶人没有合理理由拒绝提供呼气或血液样本,一则可以通过法律增设拒绝提供呼气或血液样本罪,追究相关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二则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直接推定醉驾行为成立,并依法追究相关驾驶人的醉驾责任。这样,就不会出现驾驶人拒绝下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交警也不用再破窗执法。与破窗执法相比,上述方法不存在法律风险,不占用很多警力资源,也没有不良社会影响。唯一需要做的是对刑法或道路交通法进行修改。

4不同地区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酒后阻碍执法的处罚

4.1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条例》第39A条第1项规定:“(1)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在其呼气、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过订明限度,即属犯罪。(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年;(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如属首次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或属在根据第39、39B或39C条被定罪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

第39B条规定:“(6)任何人无合理辩解,在根据本条被要求时,没有提供呼气样本,即属犯罪。(a)一经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年;(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如属首次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或属在根据第39、39A或39C条被定罪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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