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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灭火性能最新要求及检验查验指南

  • 2024-05-16 02:01:06

应朝阳

近年来,客车运行过程中起火燃烧类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为提升客车灭火性能要求,201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先后发布了T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等多项国家标准,对客车灭火性能提出了许多新规定。上述标准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机动车安全管理人员能正确地理解上述标准规定,本文整理了2018年前后有关客车灭火性能要求的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分析了不同时期标准要求的差异,并提出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查验相关要求进行修改的意见建议。

1 2018年1月1日之前有关客车灭火性能的标准规定

对2018年1月1日(不合)之前出厂的客车,其灭火性能要求执行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规定,检验查验要求按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执行。

1.1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第12.9.2条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布置,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第12.9.3条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注:12.9.3的要求,自2013年5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所有专用校车(对按照GB 24407-2012标准出厂的专用校车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自2013年3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发动机后置、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客车实施。

1.2 GB 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相关规定

第4.4.6.1条 应提供安装一个或多个灭火器的、不小于1.5×107mm3的空间,其中一个靠近驾驶员座椅。

第4.4.6.2条 灭火器的安装位置应清晰易见或清楚标识,在紧急情况下便于取用。

1.3 GB 18986-2003《輕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相关规定

第4.3.6.1条 应在驾驶员座椅附近提供一处不小于600mm×200mm×200mm的空间,用来安装一个灭火器。或者提供两处不小于400rnm×100mm×100mm的空间,用来安装两个灭火器,其中一个靠近驾驶员座椅。

第4.3.6.2条 灭火器应方便取用并妥善保护,以免丢失或毁坏。应在其存放处清晰标注。

1.4 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标准

第5.12.5.3条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发动机舱应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其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向驾驶员报警。

第5.12.6.2条灭火器: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员座椅附近各有1只至少2kg重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其要求应符合GB 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的规定。灭火器的安装位置应清楚或清晰标识,在紧急情况下便于取用。灭火器的压力表应在不移动灭火器的条件下能观察到压力情况。

1.5 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相关标准

第6.5.3条 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出现欠压失效等情形,配备数量应符合GB 725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6.5.15条 以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a)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b)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

1.6 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1)表B.1第17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2)表B.1第24项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2 2018年1月1日之后有关客车灭火性能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GB 7258-2017、GB 13094-2017、GB 34655-2017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正式实施,客车灭火性能要求新规定也相应予以实施。

2.1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第7.5.2条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第12.10.2条 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GB 34655的规定。

第12.10.3条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5分钟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注:12.10.3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纯电动大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大客车实施。

第12.10.4条 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A 1264《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规定。

2.2 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相关规定

第4.4.7.1条 客车应装备能监测分隔舱的高温或烟雾的报警系统。

第4.4.7.2条 如果发动机舱位于驾驶区后面,应配置温度报警系统,当发动机舱内及其他装有燃气/燃油加热器的舱内出现温度过高时发出警报。监测区域应包括可能与发生泄漏的可燃流体(包括液体或气体)接触且工作温度(包括失效时温度)高于流体燃点的部件。

第4.4.7.3条 4.4.7.1和4.4.7.2所规定的报警系统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第4.4.7.4条 一旦发动机启动,报警系统都应处于工作状态。

第4.4.7.5条 应提供一个或多个灭火器的安放空间,其中一个应放在靠近驾驶座椅的位置上。在A级或B级客车上,安放每个灭火器的空间不应低于8×106mm3,而对于I级、Ⅱ级或Ⅲ级客车,所需空间不应低于15×106mm3。对于双层客车,应在上层额外提供安放灭火器的空间。

第4.4.7.6条 灭火器应在紧急情况下易于取用,其安装位置应清晰易见或清楚标示。

2.3 GB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第4.1条 基本要求

4.1.1车辆上配置的灭火器应为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车用型产品。

4.1.3车辆上配置的灭火装备的灭火剂不应腐蚀车辆上的零部件。

4.1.4若选用充装其他类型灭火剂的灭火装备,其装车灭火效能应不低于4.2和4.3规定的灭火装备产品所具有的装车灭火效能,并应保证安全、稳定、可靠。

第4.2条 手提式灭火器的应用要求

4.2.1规格、数量和位置客舱内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为符合GB 4066.2《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规定的ABC干粉灭火剂。M2和M3类客车的客舱内应按表1的规定选用灭火器的规格,并按表1规定确定灭火器的数量和位置。专用校车的驾驶员附近应配置1具不少于2kg重的ABC干粉灭火器。专用校车的至少一个照管人员附近,应配置1具不小于2kg重的ABC干粉灭火器。

4.2.2安装和标识

4.2.21客舱内灭火器顶部距其正下方地板高度不应大于1.5m。灭火器及其支架不应突入通道、乘客门引道和应急门引道,不得影响应急窗的通过性。

4.2.2.2灭火器应稳固安装,在车辆运行中不应出现倾倒、跌落等现象。

4.2.2.3灭火器应取用方便,不应借助任何工具能完成取用动作。

4.2.2.4灭火器的位置应明显易见,不得因活动部件的位置变动影响其可见性。否则,应在灭火器的附近设置相应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30678《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的规定,且应易见,不应被活动部件遮蔽。

第4.3条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应用要求

4.3.1类型和功能

4.3.1.1一般要求

4.3.1.1.1车辆上配置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简称“灭火装置”)应为符合GA 602《干粉灭火装置》规定的发动机舱专用灭火装置,且灭火装置充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应为符合GA 578《超细干粉灭火剂》规定的ABC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应为自动启动与手動启动并存(简称“手自一体”)。

4.3.1.1.2整车通电情况下,灭火装置自动启动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员报警。

4.3.1.1.3灭火装置在任何状况下启动都不应叉寸人员产生潜在的安全隐患。

4.3.1.1.4灭火装置的线束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4.3.1.2手自一体灭火装置的附加要求

4.3.1.2.1手动启动功能和自动启动功能应相互独立,两种功能的实现顺序应不受限制。

4.3.1.2.2手动启动系统应具有封闭回路,整车通电情况下,当手动启动功能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应向驾驶员发出连续的声觉或视觉报警信号。

4.3.1.2.3在发动机工作或停止状态下,灭火装置均应能实现手动启动。

4.3.1.2.4在发动机工作或停止状态下,灭火装置均应能实现自动启动。

4.3.1.2.5在断开整车及蓄电池电源状态下,灭火装置应能实现自动启动功能。

4.3.2配置灭火装置的位置及应用的灭火方式和灭火剂量

4.3.2.1车辆应在发动机舱配置灭火装置。若蓄电池舱、燃油(或燃气)加热器舱及电涡流缓速器安装部位未设置温度报警系统,则应配置灭火装置。

注:若蓄电池位于发动机舱,则视为发动机舱的一个部件。如蓄电池不位于舱体内,则认为不存在蓄电池舱。

4.3.2.2车辆上各保护区域(或保护对象)应用的灭火方式及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应符合表2的规定,灭火剂量由灭火装置生产商和客车整车生产商根据安装位置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3安装

4.3.3.1灭火装置的安装方式应符合生产商的相关要求。安装在发动机舱内的灭火装置,灭火剂喷射范围应能保护发动机舱内至少两处具有火隐患的位置(优先按增压器、发电机、高压燃油泵及油管、排气管的顺序)。

4.3.3.2灭火装置的报警信号装置和手动启动开关应布置在驾驶员正常驾驶时的易见区域内。手动启动开关应为红色、处于方便操作的位置,并应设有防止人员误操作的保护措施。

4.3.3.3灭火装置应安装稳固,在车辆运行和灭火剂喷射过程中,灭火装置及部件不得脱落。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容器应安装在与其相适应的环境中,不应安装在发动机舱中。

第4.4条 其他要求

4.4.2同一辆车上配置的灭火器的操作方法应相同。

4.4.3灭火装备应作为车辆的日常例行检查项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剂更换周期应不超过2年,灭火装置的更换周期应按灭火装置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3 客车灭火性能检验查验要求的调整建议

对比分析上述相关标准和规定可知,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客车,国家标准在灭火性能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主要包括:

(1)规定客车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必须是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车用型产品,要求更加明确清晰。

(2)细化了客车应当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规格、数量、放置位置及放置空间的要求,首次明确了双层客车的(手提式)灭火器配备要求。

(3)规定所有采用传统能源发动机的客车(包括采用柴油机、汽油机、气体燃料发动机等的客车,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均应配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将应配备该装置的客车扩展到了发动机中置、前置的客车。

(4)增加了高电压设备舱、蓄电池舱(如有)、燃油(或燃气)加热器舱及电涡流缓速器附近应配备符合规定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要求。

(5)增加了客车应装备能监测分隔舱高温或烟雾的报警系统、发动机舱位于驾驶区后面的客车应配置温度报警系统的要求。

(6)增加了纯电动大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大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等要求。

(7)明确了公共汽车安装的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查验的实际工作要求,宜重点对灭火器和灭火装置的数量、放置位置等内容加以检查,为此,可考虑对安全技术检验、查验环节的客车灭火性能合格要求进行以下调整:

(1)安全技术检验和查验时,客车应当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辆中应稳固安装、取用方便,其压力表应在不移动灭火器的条件下能观察到压力情况;灭火器及其支架不应突入通道、乘客门引道和应急门引道,且不会影响应急窗的通过性。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专用校车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员座椅附近各有1只至少2kg重的ABC型干粉灭火器。

注册登记检验和注册登记查验时,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其配置的灭火器应为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车用型产品,且灭火器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专用校车,应在驾驶人附近配置1具不少于2kg重的ABC:干粉灭火器,并至少一个照管人员附近配置1具不小于2kg重的ABC干粉灭火器。

b.车长小于等于6m的单层单车体M2和M3類客车,以及车长大于6m的单层单车体B级车,应在驾驶人座椅附近(指驾驶人触手可及或位于驾驶人座椅右侧不超过2m的范围内)配备1个灭火器。

c.车长大于6m的单层单车体M2和M3类客车(B级车除外),应配备2个灭火器,位置分别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客舱靠近中部(指位于客舱长度方向上前30%与后40%之间的部分)或后部(指位于客舱长度方向上后40%的部分)处。

d.铰接客车,应配备3个灭火器,位置分别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客舱靠近中部铰盘处和客舱靠近后部处。

e.双层客车,应配备4个灭火器,其中:下层2个,位置分别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客舱靠近后部处;上层2个,位置分别在客舱靠近前部处(指位于客舱长度方向上前30%的部分)和客舱靠近后部处。

注1: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车用型灭火器产品,其产品型号的第三位应为“c”(车的拼音首字母)。产品执行的是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时,若按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批准过,别产品上应贴有3c标志和红色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当产品标签上执行的是企业标准时,若经国家规定的技术鉴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则产品上应贴有红色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注2:B级车是指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人)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的载客车辆。

检查时,应当逐个确认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符合规定。

(2)安全技术检验和查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a.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b.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发动机后置的客车;

c.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前置且位于前风挡玻璃之后的B级车;

d.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a、b、c规定车型以外的其他客车。

检查时,应打开发动机舱盖,查看灭火装置及其部件有无脱落,判断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剂的喷射范围能否保护发动机舱内至少两处具有火隐患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纯电动客车,由于驱动电机处并不存在电机高温失火隐患,并不要求其配备电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此外,对于燃料电池客车,由于总体而言其技术路线并不确定,也不要求其配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但是,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大客车,应当按规定配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系统。

(3)安全技术检验时,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装备有电涡流缓速器的客车,若经确认其电涡流缓速器安装部位未设置温度报警系统,应检查其电涡流缓速器附近是否配备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4)安全技术检验时,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若经确认蓄电池舱未设置温度报警系统,应检查其是否配备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需要说明的是:GB 34655-2017提出的灭火器单具灭火剂量、灭火级别等要求,虽然检查时可以实际确认,但考虑到工作效率等方面的因素,结合检验查验工作的一贯做法,不建议作为检验查验的内容。此外,对于GB 7258-2017提出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的要求,GB 13094-2017提出的“客车应装备能监测分隔舱的高速或烟雾的报警系统”“发动机舱位于驾驶区后面的客车应配置温度报警系统”的要求,GB 34655-2017提出的“客车高电压设备舱应配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若客车燃油(或燃气)加热器舱未设置温度报警系统,则应配置灭火装置”等要求,由于属于制造环节即确定的事项,且检验查验时不易实际确认,也不建议作为检验查验的内容。

TAG: 灭火器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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