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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依据保险条款进行修复或更换,以下摘录车损险当中的部分内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特约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换件特约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车龄在一年以内的机动车,对其损坏的外观覆盖件给予更换;车龄超过一年的机动车,对其维修费用超过更换费用50%的外观覆盖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外观覆盖件归保险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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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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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I)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和正常维修的界限,尤其是检验地点不是第一现场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区分。对确定为本次事故换失的部分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例如,车主提出扩大修理或因修理而要求更换部件时,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上明确注明。
(2)应尽可能地一次性完成确定损失的工作,避免二次定损。但是,对于损失情况严重而且复杂的,可能在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要求修理人及时通知检验人员进行二次检验,在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但也必须签it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
(3)受损车辆在检验人员检验之前,已经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根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损失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4)注意对更换零配件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5)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对保险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和损失评估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对于不合理的鉴定和评估,应当要求被保险人拒绝,而其相应的费用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6)检验定损人员应随时掌握鼓新的零配件价格,了解机动车辆修理工艺和技术,以避免因不掌握最新的零配件价格和不了解机动车辆修理工艺和技术而一味压低理赔价格,造成修理厂无法按常规修复的错误或被骗保。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具备修理能力,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以赔偿。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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